核與化學損傷/核爆炸復合傷
| 醫學電子書 >> 《核武器與化學武器損傷》 >> 核爆炸復合傷 |
| 核武器與化學武器損傷 |
|
|
一、定義
人員同時或相繼遭受兩種以上(含兩種)不同性質致傷因素作用而引起的復合損傷稱為復合傷(combined injuries)。核武器爆炸時產生四種殺傷因素,發生的多種復合傷統稱核爆炸復合傷(combined injuries from unclear explosions)。核爆炸復合傷發生率高、傷類雜、傷情重、發展快,診治難,是核戰爭造成減員和傷亡的重要原因,是救治的重要對象。
二、戰時和平時復合傷的發生情況
核武器襲擊時,復合傷的發生率很高。日本遭原子彈襲擊后,廣島和長崎20天生存的傷員中,復合傷約占40%左右。如將早期死亡者包括在內,估計全部傷員中可能有60%~85%為復合傷。
和平時期的爆炸事故或交通事故中,常發生沖擊傷、燒傷和創傷的復合傷;而在核事故中則可見到放射損傷與燒傷或沖擊傷等的復合傷。1986年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事故傷員中,重度以上放射病患者多合并有熱燒傷,部分同時有β及γ輻射皮膚損傷。
三、傷類和傷情
(一)復合傷的分類
將復合傷分為兩大類。復合傷傷員中有放射損傷者稱為放射復合傷,如放射損傷復合燒傷;無放射損傷者,稱為非放射復合傷,如燒傷復合沖擊傷。復合傷的命名,將主要傷列于前,次要傷列于后,如放燒復合傷,表明放射損傷是主要損傷,燒傷是次要損傷。
核武器是當量、爆炸方式和人員的防護情況對各類復合傷的發生率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核爆炸時暴露人員主要發生放燒沖、燒沖和燒放潰三類復合傷。小當量時主要發生放燒復合傷,大當量時主要發生燒沖復合傷。爆心附近的暴露人員由于同時遭受三種殺傷因素的強烈作用,可發生現場死亡(圖9-1)。引起現場死亡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沖擊傷和燒傷,特別是沖擊傷。人員在工事、建筑物或大型兵器內,由于屏蔽了光輻射的作用,主要發生放沖復合傷。當工事和建筑物倒塌和燃燒時,可發生以間接損傷為主的燒沖復合傷。

圖9-1 不同當量核武器空爆和地爆時各殺傷區發生的復合傷類型
(二)復合傷的傷情分度
為了及時有效地進行急救、診斷、后送和治療,必須對復合傷傷情進行分度。各類復合傷按傷情的嚴重程度可分為:輕度、中度、重度和極重度四級。復合傷的分度是以各單一傷的傷情為基礎,是以中等以上損傷復合后常出現復合效應(主要是相互加重)為依據而加以劃分的(表9-1)。
表9-1 復合傷傷情分度
| 復合傷 | 分度標準(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
| 極重度 | 一種損傷達極重度;二種重度損傷;重度放射損傷加中度燒傷;一種重度損傷加二種中度損傷 |
| 重度 | 一種損傷達重度;三種中度損傷;中度放射損傷加中度燒傷。 |
| 中度 | 一種損傷達中度 |
| 輕度 | 二種或三種損傷均為輕度。 |
四、復合傷的基本特點
復合傷的基本特點是“一傷為主”、“復合效應”。“一傷為主”是指復合傷中的主要致傷因素在疾病的發生、發展中起著主導作用;“復合效應”是指機體遭受兩種或兩種以上致傷因素的作用后,所發生的損傷效應,不是單一傷的簡單的相加。單一傷之間可相互影響,使原單傷的表現不完全相同于單獨發生的損傷,整體傷情也變得更為復雜。
大量研究表明,“相互加重”是復合傷效應的重要表現。但復合傷在有些情況下也可不加重,甚至減輕。復合效應可表現在整體效應、組織臟器和細胞效應上或分子水平效應上;復合效應也可表現在重要的病理過程中,不同病程、不同臟器表現可不盡一致。
| 關于“核與化學損傷/核爆炸復合傷”的留言: | |
|
目前暫無留言 | |
| 添加留言 | |